中医诊所遭不公判决!好心帮挚友却背60%责任?真相太扎心

百科知识 2026-03-27 0

近期,本人经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潘宝建中医诊所(以下简称“诊所”)卷入彭文伟先生死亡相关的诉讼案件,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桂0107民初11900号民事判决。然而,该判决所依据的部分事实存在偏差,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存疑,且完全未提及“诊所未收取任何费用”这一核心事实,严重影响案件定性。为还原事件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中医行业的公正形象,本人特此发布此维权声明,澄清事实、驳斥谬误。

一、事件核心事实:非“诊疗服务”,而是免费的朋友间善意帮助

首先必须明确两大关键前提:其一,彭文伟先生与本人为相识数十年的挚友,而非法律意义上“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其二,**此次彭文伟先生到访期间,本人及诊所自始至终未向其收取任何费用**,无论是“潘公平跌打还魂丸”的使用,还是后续的艾灸、泡脚等帮助行为,均属于朋友间的无偿善意协助,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服务”有着本质区别。

2024年4月20日彭文伟先生到访,本质是私人朋友间的日常来往,而非诊所的正式诊疗接待——本人在知晓其来访后,清晨7时便前往菜市场采购食材以作款待,这一细节足以证明双方互动的私人属性,与“医疗服务”的专业场景、收费模式完全不符。

关于“服用药丸与喝粥”的关键过程,事实与原告诉状描述及判决认定存在根本差异:彭文伟先生到达时,本人因外出买菜尚未返回诊所,其自行取用“潘公平跌打还魂丸”服用(非本人主动提供或指导服用),且后续煮粥、喝粥的行为均为其自主决定,诊所工作人员仅在旁给予一般性建议,从未有任何“逼迫”或“强制继续进食”的行为。所谓“不顾其拒绝执意要求喝粥”的说法,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与在场人员的亲眼所见相悖。

此外,“潘公平跌打还魂丸”是本人依据祖传配方配制的调理用品,其说明书明确标注了不同年龄段的服用剂量(如十五岁以上服4粒、六十岁以上服3粒),且载明“服后泻吐属正常反应,需喝粥缓解不适”的注意事项。彭文伟先生此前曾多次免费取用该药丸调养身体,对药性及服用流程完全知晓,此次自行服用6粒的行为,已超出说明书建议剂量,其后续身体反应与“自行超量用药”存在直接关联,与诊所无关;更重要的是,**此次取用同样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诊疗服务”的对价关系,自然不应以“医疗服务过错”追究诊所责任**。

二、关键证据存疑:尸检报告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不应被忽视

原判决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鉴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金桂尸检报告”)作为认定“彭文伟因暴食急性胃扩张死亡”的核心依据,但该报告存在两大无法回避的瑕疵,足以影响其证明效力:

(一)尸检时间严重超出法定有效期限,结果科学性存疑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医鉴定常识,尸检应在死亡后7日内进行,这是因为尸体在长时间存放过程中会发生腐败、组织分解等物理及化学反应,导致关键病理特征被破坏,最终鉴定结果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偏差。而彭文伟先生于2024年4月20日死亡,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直至2024年5月29日才进行尸检,间隔时间长达39天,远超“7日有效期限”的合理范围。

更关键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人及代理律师曾明确提出“尸检超期导致结果失真”的异议,但法院未予充分审查便采信该报告,此举明显违背证据审查的“客观性、合法性”原则。该超期尸检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彭文伟先生死亡时的生理状态,以此作为“死亡原因与诊所行为相关”的依据,显然缺乏科学支撑。

(二)尸检报告未排除基础疾病与自主行为的因果关系

金桂尸检报告虽认定彭文伟先生“符合在胃炎基础上暴食急性胃扩张并破裂死亡”,但同时明确指出其“右大脑枕叶实质有局灶性脑液化病变,左右冠状动脉有粥样硬化及高血压病”——这些均为长期存在的慢性严重疾病,且可能随时引发急性心血管意外。然而,原判决仅片面强调“暴食”与死亡的关联,却忽视了以下关键事实:

1. 彭文伟先生的胃炎属于自身基础疾病,其胃黏膜本就存在病变基础,自行超量服用药丸及大量喝粥的行为,是导致胃部负担加重的直接原因,与诊所无关;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当天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最初载明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该结论与尸检报告中的“慢性心血管疾病”相互印证,却被原判决完全忽略。

此外,金桂尸检报告明确说明“因无处方药物成份,不能对‘潘公平跌打还魂丸’作出评价”,即未认定该药丸与死亡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原判决在缺乏药物成分分析、未排除基础疾病影响,且完全无视“诊所未收取费用、无诊疗服务关系”这一前提的情况下,直接将死亡后果与“诊所诊疗行为”关联,属于典型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三、原判决的逻辑谬误: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认定无证据支撑,且忽视“无收费无义务”的核心前提

原判决认为“被告在彭文伟出现呕吐带血块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120,存在过错”,但事实与法律逻辑均不支持这一结论:

1. 从事实层面看:彭文伟先生出现不适后,本人及诊所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了艾灸、泡脚、喂食参汤等调理措施,在其症状加重(下午3时许出现身体发凉、无意识)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步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急救操作,完全尽到了朋友间的救助义务;

2. 从法律层面看:**诊所未收取任何费用,与彭文伟先生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然无需承担“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只有在存在合同关系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需对他人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原判决将“朋友间的善意救助”强行认定为“诊疗服务义务”,属于对法律关系的根本性误判;

3. 从专业认定层面看:原判决以“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完成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为由,自行“依据查明事实分析认定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行为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专业问题,在无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相关主张,而非主观臆断“存在过错”。原判决的这一做法,违背了“专业问题由专业机构认定”的司法原则,属于明显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60%责任参与度”的划分毫无合理性,完全脱离“无责基础”

原判决综合“被告过错”与“彭文伟基础疾病”,确定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这一划分完全脱离事实与法律逻辑:

1. 如前所述,诊所与彭文伟先生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未收取任何费用,本人无“诊疗义务”,仅负有朋友间的一般救助义务,且已完全履行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2. 彭文伟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行超量用药+自身慢性严重疾病+自主大量喝粥”共同导致的结果,所有直接原因均与本人及诊所无关,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判决在“无过错认定依据、无因果关系证明、无诊疗服务关系”的三重无责基础上,强行划分60%的责任,既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维权的坚定立场:提起上诉,坚决捍卫自身权益

针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不当、法律关系误判及责任划分不公,本人已决定提起上诉,并将围绕以下核心主张展开维权行动:

1. 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诊所未收取任何费用”的关键事实,确认本人及诊所与彭文伟先生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 请求法院依法审查金桂尸检报告的合法性,认定该超期尸检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3. 请求法院查明彭文伟先生“自行超量用药、自主喝粥”的事实,结合其基础疾病及最初的“急性心肌梗死”死亡推断,排除诊所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 要求原告对其在诉讼中歪曲事实、误导法院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澄清本人及诊所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本人从事中医行业数十年,始终秉持“悬壶济世、诚信为本”的理念,从未有过任何违规执业行为,也从未受到过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原告诉状中“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说法为虚假陈述)。此次事件中,本人因朋友间的无偿善意帮助卷入诉讼,且遭遇不公判决,但本人坚信法律的公正——无论上诉过程多么艰难,本人都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中医行业“善意协助不担责、合法经营受保护”的正当执业环境发声,避免类似的“好心办坏事”式维权悲剧重演。

最后,本人郑重呼吁社会各界尊重“无收费即无诊疗关系”的基本事实,理性看待此次事件,不被片面信息误导;也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审查、公正裁判,还本人及诊所一个清白!

维权人:潘宝建(南宁市西乡塘区潘宝建中医诊所经营者)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