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违法占地建设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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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违法占地建设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案
行政处罚机关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余自然资罚决字〔202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2年12月6日
行政相对人信息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100161401390U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法依据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于2020年12月18号开始,擅自占用渝水区水北镇排江村委集体土地0.26亩、幕江村委集体土地5.71亩、鹄山镇桐村村委集体土地6.63亩、窝里村委集体土地0.11亩、地步村委集体土地0.87亩共计13.58亩(耕1.24亩),用于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2、限期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违法占用9.06亩土地上建设的道路路基;
4、对违法占用土地13.58亩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8799万元;                     
处理结果 已向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要求自行履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退还土地,并改正违法行为;2、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0.66亩土地上建设的道路路基,并恢复土地原状;3、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余市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码将罚没款缴纳入国库。
处罚生效期 2022年12月16日 处罚截止期
备注